北京市禁毒条例/第三章 禁毒管制措施第二十七条有效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出租汽车、长途汽车和航空、铁路等公共交通运输经营企业、校车运营单位以及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驾驶人员、教练员的禁毒教育培训,建立驾驶人员、教练员涉毒筛查制度;发现驾驶人员、教练员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驾驶,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