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供水、供电、供气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期限更换计量器具的,由计量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