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供水、供电、供气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期限更换计量器具的,由计量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