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