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贸易计量第二十八条有效集贸市场等商品交易市场、展销会、商场、超市的商品交易以量值作为结算依据的,其举办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经强制检定合格的公平秤等计量器具,供公众无偿使用。商品交易市场场内经营者用于贸易结算的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由市场举办者统一登记造册,并组织场内经营者申请周期检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