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计量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计量活动,包括使用计量单位,建立计量标准,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进行计量器具检定、校准,出具计量数据,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计量结算以及其他有关活动。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