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二章 计量认证第九条有效检验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计量认证合格:(一)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或者其分支机构;(二)有规范的名称;(三)有明确的检验服务项目;(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人员、检验人员;(五)有检验服务活动所必需的场所、工作环境和设施、仪器设备;(六)有与检验服务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体系;(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