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检验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计量认证合格:

(一)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或者其分支机构;

(二)有规范的名称;

(三)有明确的检验服务项目;

(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人员、检验人员;

(五)有检验服务活动所必需的场所、工作环境和设施、仪器设备;

(六)有与检验服务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体系;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