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办理相应变更手续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