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办理相应变更手续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