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验第三十二条有效承担监督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事先经省有关检验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含考核、核准,下同)并取得监督检验确认证书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省有关检验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确认的条件和程序向社会公开,并应当自受理检验机构书面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与否的决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