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二章 计量认证第十七条有效禁止伪造、涂改、转让、出租或者出借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