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二章 计量认证第十五条有效检验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代表处、办事处等机构,可以从事与其检验服务相关的推广活动,但不得直接开展检验服务活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