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场内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保存证明货物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未建立进货台账,或者未按规定要求索取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等有关证明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