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市场举办者改变登记事项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市场举办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销市场名称登记并责令限期关闭;逾期未关闭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取缔。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