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落实宗教工作责任制,协调化解涉及宗教的矛盾纠纷。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发现非法宗教组织、非法传教人员、非法宗教活动、乱建滥建宗教活动场所和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以及利用宗教干预基层公共事务等情况的,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