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塑料制品、一次性餐(饮)具等废弃物;
(二)不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和树木、电线杆及其他户外设施上涂写、刻画及张贴宣传物品;
(三)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吸烟的场所内吸烟;
(四)不占用绿地,不随意采摘花果、踩踏草坪、损坏绿化设施;
(五)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在非指定场所放置、倾倒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不在城市建成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饲养宠物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采取措施防止对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产生影响;
(七)不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八)不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树枝、枯草、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不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
(九)不在划定的区域外焚烧冥纸、抛洒祭品;
(十)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