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劝阻人、投诉人、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