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文明行为促进相关政策,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做出任务分工,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具体负责文明行为促进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规划和计划;

(二)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三)督促、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情况;

(四)定期评估和通报本条例的实施情况;

(五)其他有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