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华侨捐赠条例/第二章 捐赠保护第八条有效捐赠人对捐赠的工程项目可以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捐赠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工程项目的名称,由受赠人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