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华侨捐赠条例/第二章 捐赠保护第十条有效对有突出贡献的捐赠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规定予以表彰。获得省人民政府或者省有关部门表彰的捐赠人,在通关、就医、子女教育等方面享受相应的礼遇和优惠。获得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表彰的捐赠人的礼遇和优惠,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