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对有突出贡献的捐赠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规定予以表彰。

获得省人民政府或者省有关部门表彰的捐赠人,在通关、就医、子女教育等方面享受相应的礼遇和优惠。获得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表彰的捐赠人的礼遇和优惠,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