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四章 实验动物的使用第二十四条有效申报科研课题、鉴定科研成果、进行检定检验和以实验动物为原料或者载体生产相关产品,应当把使用合格的实验动物和使用相应等级的动物实验环境设施作为基本条件。使用不合格的实验动物或者在不合格的动物实验环境设施内取得的动物实验结果无效,生产的相关产品不得出售。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