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提供与监督管理工作相适应的经费、人员等保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