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有效本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