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有效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在一年内累计两次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其业主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