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食品摊贩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划定或者指定的场所、区域、地点、时间外经营的,由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食品摊贩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