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有效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对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停止销售,及时销毁。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