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并在食品生产加工制作、传菜、销售过程中佩戴口罩。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张挂登记证、登记卡和从业人员有效的健康证明,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