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方便群众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场所、区域或者指定经营地点,确定经营时段供食品摊贩从事经营,并向社会公布。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禁止食品摊贩经营的范围,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未划定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一百米范围内禁止食品摊贩经营。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