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