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禁止转让、出租和出借下列证书、文件或者标识:(一)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书;(二)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书;(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或者检验、检测人员证书;(五)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或者鉴定结论;(六)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标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