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锅炉用水的水质、锅炉的化学清洗和停炉保养,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锅炉停用一年以上重新启用的,应当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合格。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