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锅炉用水的水质、锅炉的化学清洗和停炉保养,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锅炉停用一年以上重新启用的,应当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合格。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