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

人民政府。

自治机关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规定,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