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医药条例/第七章 保障与监督第五十三条有效市、区中医药管理部门、政府办医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中医医疗机构考核评价制度,落实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药服务功能定位,引导中医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对政府举办的其他医疗机构开展考核评价等工作时,应当包含中医药内容。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