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医药条例/第七章 保障与监督第五十一条有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管理等部门应当完善薪酬待遇、职称评聘、表彰奖励等制度,建立健全符合中医药规律和岗位特点的中医药人才分类评价体系、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稳定和发展中医药专业技术队伍,并向基层和郊区适当倾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