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医药条例/第五章 中医药传承与创新第四十一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中医药项目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加大保护和扶持力度,培养代表性传承人和后继人才。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