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医药条例/第三章 中药发展与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应当统筹规划中医药产业发展,支持特色产业园区和服务平台建设,做强传统中药品牌,扶持和培育现代化中药生产企业,推动中药生产工艺和流程的标准化,提高中药生产的现代化和智能化水平。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