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十八条有效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对在本市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市中医药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中医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