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

对在本市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市中医药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中医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