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从事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经营性活动或者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