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建筑物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楼道等共用部位,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停放、充电。
鼓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通过制定住宅小区管理规约等,引导业主使用集中充电设施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对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非机动车停放设施管理者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自行管理机构等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向城管执法部门或者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城管执法部门或者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在住宅小区内,电动自行车报警装置以鸣响方式报警后,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及时处理,避免长时间鸣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