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

(三)未按规定将涉嫌刑事犯罪的合同违法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的;

(四)收受贿赂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