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本省登记的企业认为其他企业的商号与其商号相同或者近似,已经引起公众误认、误解,并可能损害其利益的,可以向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认定浙江省知名商号。

认定浙江省知名商号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申请人的销售额、税收、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的排位;

(二)申请人近四年内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和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况;

(三)相关公众或者行业对该商号的知晓和认同程度;

(四)该商号连续使用的年限以及被国家和省认定为老字号的事实;

(五)该商号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六)该商号的独创性和显著性;

(七)该商号知名的其他因素。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