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列文物实行重点保护:

(一)长城、岩画、石窟寺、大型古文化遗址、古脊椎动物化石遗址、古植物化石遗址、古墓葬、古建筑;

(二)珍贵馆藏文物;

(三)有重大纪念意义的革命历史文物;

(四)其他需要重点保护的文物。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