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住建、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发展和改革、宗教事务、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海关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