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自治区外建筑业企业事业单位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自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承接业务之日起七日内登录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上传相关信息,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法律规定不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当具备法定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