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公共卫生服务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农业农村、财政、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服务体系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