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是指政府举办向社会提供专业公共卫生服务,并承担相应管理工作的机构,包括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健康教育机构、卫生计生监督机构、血液中心(站)、精神卫生机构、急救中心(站)、职业病防治机构等。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医务室、门诊部(所)和单位内部医务室等。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