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参加从事传染病防治专业人员、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卫生医疗人员的职业保护,并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和津贴;对因工作致病、致残或者死亡的,应当保障救治、康复、抚恤等费用;对在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