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与研究;

(二)征集、收购珍贵资料和实物;

(三)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抢救;

(四)传承和传播活动;

(五)重大项目的保护利用及其设施建设;

(六)培训、培养代表性传承人;

(七)其他保护、保存费用。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