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五章 监督措施第四十三条有效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可以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的有关情况予以通报,发现行政执法中问题突出、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约谈被监督机关的负责人。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