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聘任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协助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应当出示本级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证,依照相关规定开展行政执法监督。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