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机关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并接受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