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超出采砂许可规定的范围、数量、深度开采、改变采砂作业方式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罚款;砂石开采量2000立方米以上的处10万元罚款,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要求堆放砂石和平整弃料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对河道有不利影响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5万元罚款,拒不恢复的,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10万元罚款,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许可或在禁采区、禁采期、临时禁采期从事砂石开采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扣押采砂作业机具,砂石开采量不足500立方米的,并处1万元罚款;砂石开采量500立方米以上不足2000立方米的,并处5万元罚款;砂石开采量2000立方米以上的,并处20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